113 學年 學生自治會職員名單 | ||
職位 | 負責人員 | 備註 |
指導老師 | 學務處、宿舍主任 | 督導、指導、審核學生會遂行一切之活動 |
會長 | 潘雅駱 | 代表本校所有學生,掌管學生會之事務,反應同學之建議,做校方與學生間的橋樑。會長乃學生會會議召集人及代表學生參加學生生活委員會及其他指定會議。 |
副會長 | 張叡平 | 協助週六節目之安排,幫助會長推動擬定計畫之活動,提醒會長應辦之事項,分別督導各組,並代表學生出席學生生活委員會及其他指定會議。 |
書記 | 王冠尹 | 文書處理:記錄每次會議紀錄並存檔。 |
總務 | 洪珮玲 | 負責所有設備借用申請,及歸還設備。 |
美宣組 | 黃睿歆、李晨星、李晨光 | 負責節目後檔案收集建檔。 負責學生會活動之海報設計及文書宣傳工作。 |
活動組 | 葛 翰、陳謹煊、黃穎思 | 推動、策劃本校一切康樂性活動,主辦星期六晚上康樂節目。 |
場務機動組 | 黃義安、揚晨鑫 陳松宏、陳家楷 | 負責招集學生人力支援各組活動,並推動一切服務性之活動,如繕後清潔及復原場地等。 |
音控組 | 陳語恩、包佑安 | 負責節目開始前的帶唱、PA音響的架設,並提供/審核節目所播放之音樂。 |
攝影組 | 陳孍妍、施宜彣、陳苡恩 | 負責節目拍照或攝影,並放置於學校網站。 |
醫護組 | 蘇詩恩、陳 恩 | 協助活動中學生之健康安全作第一步的協助與醫護處理。 |
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學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2023 年 06 月 19 日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學校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學生自治會
(統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學生會由學務處督導組成,目的在於促進學生之自治與培養服務人群的精神,負
責為全體學生策劃課外活動;如:運動會、聖誕晚會、園遊會及星期六晚上的節目
,並做學生與校方的溝通橋樑。
第三條 本會輔導單位為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學務處訓育組。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權利。
二、辦理學生自治事務。
三、暢通師生間意見交流管道。
四、協助辦理各項校園活動。
本會代表全體同學在校內推動各項自治活動,非經代表會決議及學校核准,不得以團體或
個人名義對外活動行文。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本校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透過班代大會提出議案。
四、通過本會所設溝通管道表達意見。
五、每一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班代向學校各處室直接溝通之會議。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一、為了便於活動之推展,會員須於每學期註冊時繳交會費。
二、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案。
三、協助執行本會支付之任務。
第三章 班級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本會置班級代表大會(簡稱班代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第九條 班級代表(簡稱班代)
一、由班上每學期推選擔任,代表班上會員出席班代大會,任期一學期,連選得
連任。
二、班代於班代大會中享有發言權、免責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
權及罷免權。
三、行使本會幹部任命同意權。
四、班代有協助執行協議、溝通、傳達及在班會中作會務報告之義務。
五、若班代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應於會議前向本會登記,並由該班副班長暫代之。
六、班代表現盡職者,由本會提請該班導師於學期末獎勵;若班代怠職者,經導師
認可後,應予以懲罰,並於班代大會中罷免之,該班另推選適當人選遞補缺位
。以上獎懲均比照班級幹部獎懲辦法。
第十條 班級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二、議決本會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
三、議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四、監督本會行政部門之工作。
五、提供本會會長或代表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意見及聽取報告。
六、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
七、其他本會組織章程由班級代表大會議決事項。
第十一條 班級代表大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議長由班級代表互選產生,應採無記名投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負責安排
議程、召開並主持班級代表大會;副議長由議長當選後提名,經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議長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議,過半數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得改選。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或缺位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正副議
長皆缺位時,應立即辦理補選。
第十二條 班代大會之召開進行
班代大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班代大會議長召集並主持,全體班代參加,本會
會長、副會長與各組組長列席,並提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臨時會議之召開
臨時會議於本會會長認為必要,或經班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十四條 班代大會之決議,以班代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
之訂定與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 會議之報備
會議之召開應向學務處報備,並請輔導單位師長列席指導。
第十六條 大會決議不得逾越我國現行之教育行政決策及校園倫理。
第十七條 會議記錄
每次班代大會結束,應於二週內公佈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會議之請假
每次會議班代均須出席參加,無故缺席者,記予警告乙次,無故缺席達兩次以上者
,取消其資格並公布之,其處罰見本章程第九條第六項,請假手續須於會次向會本
部登記完畢,逾期無效。
第四章 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會主要幹部為: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書記一名、總務一名及各部組長
及組員。
第二十條 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最高準則乃依據本教會之告青年書中的 ~ 青年娛樂。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有義務支援校內屬靈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候選人從高二班,由學生提名,經由校長、學務主任、教務
主任及校牧核定操行及成績後,由全校學生投票選舉。選舉於每年五月底以前舉
行,並由訓育組安排由學務主任督導。假使無法由選舉過程選出合適人選,則由
校方指派高年級學生擔任,被指派學生可免除其他部門之工作。
第二十三條 移交
選舉之後兩週內辦理交接。交接典禮由訓育組安排及學務主任主持。
第二十四條 選舉
學生會正副會長候選人從高二班,由學生提名,經由校長、學務主任、教務主任及
校牧核定操行及成績後,由全校學生投票選舉。選舉於每年五月底以前舉行,並由
訓育組安排由學務主任督導。假使無法由選舉過程選出合適人選,則由校方指派高
年級學生擔任,被指派學生可免除其他部門之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之權責
一、會長代表本校所有學生,掌管學生會之事務,反應同學之建議,做校方與學生
間的橋樑。會長乃學生會會議召集人及代表學生參加學生生活委員會及其他指
定會議。
二、任命、解任學生會幹部。
三、正副會長開會時,若在校必要出席會議。
四、得代表會員參學校公共事務與相關會議。
第二十六條 副會長之權責
一、副會長負責協助週六節目之安排,幫助會長推動擬定計畫之活動,提醒會長應
辦之事項,分別督導各組。
二、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三、得代表會員參學校公共事務與相關會議。
第二十七條 書記之權責
一、書記之工作為文書處理及財務管理。
二、記錄每次會議紀錄並存檔。
第二十八條 總務之權責
一、財務管理:各筆費用之登記,帳目的審查,收據之公布並各組活動費用的預算
編列。
二、負責向會計是申請並領取節目費用(收據證本須繳回會計室),並定期向會長及
學務處報告經費之運用,並應接受訓育組安排及學務主任之督導。
第二十九條 任期
一、正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學年。
二、如有必要,正副會長於上任二個月後才能提出辭職或被罷免。
三、若會長因故辭職或被罷免,由副會長擔任,至會長屆滿為止,副會長之缺位於
班代大會中由二年級學生代表產生以接任。
四、若正副會長皆遭罷免或辭職,由班級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於第一學
期中缺位,應舉辦會長之補選;如於第二學期缺位,則由議長代理至學期結束。
第三十條 正副會長之辭職
一、正副會長若有不負責或行為不檢情事,由五分之二以上班代連署,提出具體證
明,召開臨時大會提出罷免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投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始得罷免。
二、正副會長若因故提出辭職,須經全體班代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辭職。
三、新任正副會長之產生,得依照本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會組織有下列各組,其工作職掌如下:
l 康樂組:推動、策劃本校一切康樂性活動,主辦星期六晚上康樂節目。
l 宣傳組:負責學生會活動之海報設計及文書宣傳工作。
l 服務組:負責招集學生人力支援各組活動,並推動一切服務性之活動,如繕後清潔及
復原場地等。
l 音樂組:負責節目開始前的帶唱、PA音響的架設,並提供/審核節目所播放之音樂。
l 聯絡組: 負責場地事先申請租借。
l 攝影組: 負責節目拍照或攝影,並放置於學校網站。
l 文書組: 負責節目後檔案收集建檔。
以上各職務負責人由正副會長及書記向學務處提名。
第四張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所有活動聚會,均須向學務處報備核准,否則以違反校規論。
第三十三條 本學生會各項收入繳至會計室,登入學生會帳上,不得私自取用。
第三十四條 每學期結束,學生會將視學生服務態度,由會長報請學務處獎勵或懲戒。
第三十五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本會行政部門決議,向班代大會提議,經班代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由班代五分之一提議,班代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六條 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班代大會通過,經會長公布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應報請學校備
查。
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學生自治會選舉及罷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各學生自治選舉罷免事宜
,依本法規定辦理之。如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會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如有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四條 本會選舉罷免事務由選舉罷免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負責辦理。
選委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設置選舉委員(以下簡稱選委)五人,由學生會長任
命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第五條 學生會選舉罷免事務應設立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選監會)負責監督。
選監會設置選舉監察委員(以下簡稱選監委)五人,由各班班級代表相互推派產
生。選監委得列席選委會會議,選委會不得拒絕。
第六條 候選人不得擔任與票務相關之選委會職務及選監會職務。
選委及選監委立場應公正,不得從事助選、妨害投票或其他影響選舉罷免公正之
行為;亦不得於選舉後擔任該屆學生會幹部。選委會職務與選監會職務不得重複
擔任。
第三章 正、副會長選舉
第七條 凡本校在籍學生皆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會長、副會長採搭配方式共同競選。
第九條 凡學生會會員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均得登記為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
一、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期間為本校高二學生。
二、高一上學期在校期間未曾受三支警告或小過一次(含)以上之處份。
三、學生會會長候選人學業成績高一上學期須在75分以上,操行成績須高一上學
期三支嘉獎以上;副會長及書記候選人學業成績高一上學期須在70分以上,
操行成績須高一上學期三支嘉獎以上,其他職員操行成績須在80分以上。
四、具高度服務熱忱者。
第十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超出範圍之部分,選委會應
不予刊登。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凡經申請登記核
准者,不得撤銷。
第十一條 候選人(含助選員)從事競選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害上課秩序。
二、於規定期間外從事競選活動。
三、期約、賄選。
四、對選舉相關人員、學校、社團、學生會、班級等有惡意謾罵、中傷或毀謗。
五、其他妨害選舉之活動。
六、假造生涯資歷。
七、藉選舉違反校規。
八、其他違反道德之情事。
違反上述相關情事時,經由檢舉後,由班級代表大會調查屬實時,依其事件嚴重程度處
予『公開道歉』、『校規處分』、『取消候選人資格』等處分。
第十二條 候選人得以展開為期七天之競選活動(公辦政見發表會、各班拉票、海報張貼
等),假日順延,競選活動應於投票前一天放學時結束,起迄時間由選委會公
告之。
第十三條 宣傳品應交由選委會及學務處訓育組審查,張貼地點,應依學務處訓育組規劃
於指定地點張貼。
第十四條 投票日之投票所之設置由選委會規劃,並公布在選舉公報上
第十五條 投票日當天投票工作分組由主任委員協調分配。
第十六條 選舉人應憑本人之身份證、健保卡、學生證、駕駛執照領取選票,並簽名存證。
第十七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補選應於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其任期至原屆滿為止。
第四章 正、副會長罷免
第十八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之罷免,得由全校任一會員代表向學務處訓育組提出罷免填
寫罷免理由書(如附件一)並召開班級代表大會討論此案;但就職未滿二個月者
,不得罷免之。
第十九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為會長、副會長候選人
;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班級代表大會之班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連署提議、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投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宣告罷免案成立。罷免案宣告成立後
三日內,班級代表大會應將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送回學務處訓育組。
第二十一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罷免案未通過三個
月內不得再提起。
第二十二條 罷免案經會員人數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時,即為通
過。罷免案經投票後,學務處訓育組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
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笫五章 正、副會長罷免後補選
第二十三條 會長於第一學期中受罷免時,由副會長擔任,至會長屆滿為止,副會長之缺位
於班級代表大會中由二年級學生代表產生以接任。
第二十四條 會長及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生班級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於第一學
期中缺位,應舉辦會長之補選;如於第二學期缺位,則由議長代理至學期結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學生會行政部門決議,向班級代表大會提議,經班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由班級代表五分之一提議,班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
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班級代表大會通過後,並經會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應報請學
校備查。
附件一
罷免理由書
提案班級 | | 姓名 | | 座號 | |
理由:(請詳細說明) |
連署:
班級 | 班級代表 | 班級 | 班級代表 | 班級 | 班級代表 |
班級 | 班級代表 | 班級 | 班級代表 | 班級 | 班級代表 |
班級 | 班級代表 | 班級 | 班級代表 | 班級 | 班級代表 |
訓育組長: 學務主任: 校長: